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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晚報訊(記者 王巍)在搬運啤酒的過程中啤酒瓶突然爆炸,導致搬運人面部及眼睛被炸傷。傷者劉先生為此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,索賠1.8萬餘元。
  記者今日獲悉,海澱法院受理了該案。
  劉先生訴稱,其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燕京啤酒的分銷商戶。今年夏初的一天,其開車到某農貿市場送貨,在搬運啤酒的過程中突然有一瓶啤酒爆炸,致其面部及左眼被炸傷,後經醫院診斷確診為左眼角膜裂傷等。
  劉先生認為,炸傷自己的啤酒瓶出廠年份為2007年,燕京啤酒公司違反國家有關B瓶使用兩年的相關規定,超期使用該瓶長達4年,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,並且已經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人身傷害。
  劉先生稱,受傷後他的視力急劇下降,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工作及生活。
  在雙方協商過程中,燕京啤酒公司僅同意支付自己的醫療費用,不同意支付合理的誤工費用等,故訴至法院要求燕京啤酒公司賠償醫療費、誤工費、交通費等。
  目前,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。  (原標題:啤酒瓶爆炸 燕京被索賠 分銷商戶搬運時發生意外 眼睛、面部受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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